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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域机构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批复

各流域机构:

根据《关于流域机构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 (水政法[1999]135号)的精神,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委 (局)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组建队伍。为适应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流域水行政管理职能,流域机构水政监察总队的组建要与流域机构改革同步进行,确保水政监察队伍的人员设置、经费安排与执法任务相适应。

二、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和水行政执法工作两不误。当前要把贯彻实施部《关于流域管理机构决定〈防洪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权限的通知》作为重点,明确流域内各执法机构的执法权限,保证执法行为规范、有效、公正。加大执法力度,坚持制止在河道内违章建设、乱采乱挖等现象,切实作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三、搞好规范化建设的总结验收工作。总结验收是对规范化建设工作的总体考核,也是进一步搞好执法工作的新起点。流域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总结验收工作由各流域机构负责,验收标准由流域机构根据"八化"制定。被验收单位要根据验收标准在自查验收的基础上,报请流域机构正式验收。部将进行抽查验收。

 水利部政策法规司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黄委系统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水利部《关于流域机构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通知》(水政法〔1999〕135号)精神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的“八化”要求,积极推进我委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步伐,进一步加强水行政管理,加大水行政执法力度,努力建立一支关系协调、组织严密、纪律严明、运行有力、高效廉洁的黄河水政监察队伍,为黄河治理开发和管理有序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二、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一)执法队伍专职化

1.队伍设置

按照水利部规定,黄委成立水政监察总队;委属县(处)级以上管理单位,在原有水政监察处、所的基础上,经过调整、充实,分别组建水政监察总队、支队、大队,委属执法队伍的名称上挂一级并增加直属两字。黄委及委属单位水政监察队伍的设置:

(1)黄委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水政监察总队

(2)黄委直属总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山东水政监察总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河南水政监察总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上中游水政监察总队

(3)黄委直属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水文水政监察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三门峡水库水政监察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故县水库水政监察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金堤河水政监察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黑河水政监察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小北干流山西水政监察支队

黄河水利委员会直属小北干流陕西水政监察支队

(4)山东、河南河务局和小北干流山西、陕西河务局所辖的地(市)、县级河务局相应设立水政监察支队和水政监察大队;

委直属上中游水政监察总队内部设立黄河上中游管理局直属水土保持监督支队;

委属水文局所属的水文水资源局相应设立水政监察大队。

2.领导及岗位设置

各大队、支队、总队领导职数按一正一副设置。大队长、支队长、总队长由所在单位分管水政(水保)工作的领导兼任;副大队长、副支队长、副总队长由所在单位水政水资源(水保监督)部门负责人兼任;其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各大队、支队、总队的人员编制,根据本单位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本着精简、高效和有利于开展工作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岗位。各级水政监察队伍接受同级水政(水保)机构的管理和领导。

(二)执法管理目标化

对水政监察队伍和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实行目标化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执法管理目标责任制》、《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水政监察人员行为规范》、《水政监察证件、标志和着装管理暂行规定》、《水政监察人员考核奖惩办法》以及《执法办案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做到任务明确,职责清楚,奖惩分明,激励竞争。

(三)执法行为合法化

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有效,水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在依法取得执法主体资格以后,以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河道主管机关的名义作出。水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处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做到执法主体合法、执法权限合法、执法行为的内容合法、执法程序合法。

(四)执法文书标准化

按照部要求,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由委统一组织制作,制订《水行政执法文书档案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水政监察人员制作法律文书水平和立卷归档质量,逐步做到执法文书标准化、科学化。

(五)学习培训制度化

建立《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制度》,采用自学和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坚持考核培训合格上岗的原则,对水政监察人员进行定期考核,建立水政监察人员学习培训及考核档案,鼓励和支持水政监察人员参加高层次的学历学习,使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与执法有关的各种知识,总结和积累执法经验,不断提高敢于执法、善于执法的水平。

(六)执法统计规范化

按照水利执法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建立《水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制度》,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地收集和填报统计数据及资料,对其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为各级领导进行执法决策提供可靠依据。

(七)执法装备系列化

根据水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委制定各级《水政监察队伍装备系列化标准》和《执法装备、设备使用管理办法》,水政建设经费来源,按照上级投资和单位匹配的原则,逐步实施到位。

(八)执法监督经常化

定期组织执法检查,及时了解执法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总结执法经验,加强执法队伍的层级监督,建立《执法巡查制度》、《执法办案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大案要案请示审查备案制度》,做到早发现、早查处,保证水行政执法的有效、公正。

三、水政监察队伍的职责

1.依法对水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作出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或采取其它行政处置措施;

2.参与或负责水行政许可和水行政审批;

3.负责征收或参与组织征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利行政性收费及受委托的事业性收费;

4.参与并归口协调水事纠纷;

5.承办行政复议、应诉、理赔等工作的具体事务;

6.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处水利治安和刑事案件;

7.对下级水政监察队伍进行指导和监督。

四、实施步骤

按照水利部的要求和部署,我委山东、河南河务局的省、地(市)、县三级水政监察队伍的组建工作已于去年全部完成。尚未组建水政监察队伍的单位,按以下两个阶段分步骤实施:

第一阶段(实施阶段)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开展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的必要性和迫切性。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按要求完成本单位的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任务。

2.制定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各单位要在总结水利执法体系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八化”要求,找出问题和不足,补充完善,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质保量地完成规范化建设任务。(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委水政水资源局)。

3.实施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阶段(总结验收阶段)

按照委制定的《黄委会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黄水政事〔1998〕19号)的要求,在第四季度由委组织验收。

五、具体要求

1.凡经验收的单位,要进一步总结规范化建设经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和发展规范化建设的成果。委拟定在年底召开规范化建设经验交流会,总结我委规范化建设工作,对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

2.11月底前,委属各单位要全面完成规范化建设的任务,在此基础上,我委在年底前举行水政监察总队的成立和挂牌仪式。

六、保障措施

1.将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工作列入各单位目标责任,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把“八化”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队伍专职、行为合法、目标管理”要作为核心工程,同时,也要把“考核培训、装备配置、检查监督”和“文书标准、统计规范”这些保障工程与辅助工程抓好。

2.建章立制,提高素质

各单位在水政监察队伍组建后,要十分重视队伍建设,通过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和形成有效的运行机制来提高队伍的素质,来规范执法行为,从而满足强化水行政执法的需要。

3.保证经费,舍得投入

必要的经费投入是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各单位除由上级下拨的水政建设经费外,可从依法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费用中可用作管理的部分划拟经费,用于队伍培训、水行政执法或购置执法装备和设备。

4.积极创造条件,在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关心支持下,逐步解决水政监察人员的津贴、人身保险等问题。

5.各单位要按照“边建设,边执法”的原则,做到水政监察规范化和水行政执法两不误。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采取有力措施,制定计划,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确保我委水政监察规范化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一九九九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