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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办法》(黄水政[2002]25号,以下简称“报告办法”),完善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黄河干流和黄河水利委员会(以下简称“黄委”)直接管理的支流河段重大水污染事件的应急调查处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范围内的黄河支流发生重大水污染事件,按照水利部《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暂行办法》,由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和应急调查处理,同时抄报黄委。

第三条 黄委负责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领导。

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以下简称“水资源保护局”)负责黄河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水文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有关河务、河道、枢纽管理等单位负责协助在本管辖范围内的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

第四条 水文、河务、河道、水利枢纽、水质监测等基层单位如发现发生在本单位管辖河段、工作现场或驻守地附近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应组织初步核查,在核实30分钟内用电话报水资源保护局,并按“报告办法”上报。在监测、调查人员未到达现场前,继续监视事件的发展,并及时报告

第五条 水资源保护局接到重大水污染事件报告或从其他途径获取此类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后,及时上报黄委。

第六条 水资源保护局对报告的事件进行初步分析判断后,应在30分钟内向水文局或基层水质监测单位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

在紧急情况下,水资源保护局应当直接向基层水文水资源局下达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同时抄送水文局。

第七条 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应采用电话、明传电报、传真等快捷方式。

应急水质监测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监测断面及监测点;

(二)监测因子;

(三)监测时间;

(四)监测频次。

应急调查内容包括:

(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

(二)事件发生的原因;

(三)污染特征和源强;

(四)污染水头的位置和影响范围及演进过程;

(五)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第八条 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接到应急水质监测和调查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出发。

各监测单位应充分使用现场监测设备进行监测,现场监测数据立即报水资源保护局;在现场测试的同时采集样品进行试验室分析,样品到实验室后2小时内将初步结果报水资源保护局。
各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应将调查结果随时报水资源保护局,有条件的单位应采集并上报现场图像资料。

第九条 水资源保护局对事件经初步分析后,将分析结果、已采取的措施及需要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和建议报黄委。

特别紧急的事件,经黄委同意后,水资源保护局可直接上报水利部。

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应急水质预警预报分析。

水文局负责提供预警分析所需水文资料。

第十一条 水资源保护局应将预警分析结果立即报告黄委,并提出采取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通报委属有关单位。

必要时,黄委或授权水资源保护局向有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出预警通报,并提出水污染控制意见和建议,并报告水利部。

第十二条 有关基层水文水资源局在重大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结束后的2日内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向水资源保护局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并随后以正式文件报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

水资源保护局汇总各方面情况后,2日内以正式文件向黄委提交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

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影响的范围;

(二)发生的原因;

(三)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四)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五)意见与建议。

第十三条 水资源保护局负责对委属各有关单位“报告办法”和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水资源保护局应随时向黄委报告需要向社会、新闻媒体公布的有关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的信息资料。

第十五条 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等委属有关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订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调查处理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