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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山西黄河河务局党组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西黄河河务局(以下简称山西局)党组议事行为,提高山西局党组议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结合山西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山西局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组成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要关心全局性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问题包括:

(一)传达学习中央、水利部和黄委党组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指示、重要会议精神,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山西局贯彻落实意见。

(二)研究山西局职责范围内的政策性大事和全局性问题,提请黄委党组研究的重要意见建议。

(三)制定山西治黄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涉及山西治黄改革发展的重大事项。

(四)研究山西局党的思想政治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山西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机构设置,干部人才队伍建设,干部推荐、任免、奖惩及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等事项。

(六)其他需要党组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四条  党组会议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须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向党组书记请假。根据工作需要,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党组会议,具体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席人员可以在会上汇报情况、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五条  山西河务局党组议事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调研论证和酝酿沟通。提请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议题,应当经过深入调研论证和充分酝酿沟通,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对涉及山西治黄事业发展和管辖范围内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应广泛征询意见,充分进行协商和协调;对专业性、技术性、法规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认真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风险评估;对干部任免事项,应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进行动议、推荐、考察和酝酿;对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通过适当方式征求意见,扩大群众参与度。

(二)议题确定。根据工作需要,在调研论证和酝酿沟通的基础上,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也可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由党组书记确定议题;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班子认为需要山西局党组研究的重要问题可向山西局党组提出研究建议,报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党组书记确定列入议题。凡机关部门和局属单位班子职责范围内可以研究处理的问题,一般不列入议题。未列入会议议题的内容,一般不予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三)会议准备。党组书记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党组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并由党组秘书或会议记录人提前通知到每位党组成员和列席人员,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需要保密的事项除外)。参加会议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和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准备。

(四)会议讨论。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必要时党组书记可委托其他党组成员主持。会议先由分管局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情况,然后参会人员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通过充分讨论,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因故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形式在会上表达。

(五)会议表决。党组讨论决定问题,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但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

决定重要问题应进行表决。表决干部任免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形式,其他事项表决可以采用口头、举手、记名或无记名投票等形式。表决时,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组成员书面意见不计入表决票数。

(六)会议记录。讨论决定事项,一般由党组秘书或会议主持人指定的专人负责记录,会议主持人在党组会议记录本上审核签名。记录时,应当如实记载会议讨论情况、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会后,依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形成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并立卷归档。党组会议原始记录未经党组书记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

(七)决议执行。党组会议形成的决议,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不得随意更改,个别成员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以通过组织方式反映,但在未更改之前,必须维护和执行,以保证党组决议的严肃性。

党组决议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党组成员抓落实。承办部门(单位)应按照要求的时限办理,不得拖延。执行过程中,承办部门(单位)要对决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并及时向党组报告。

(八)决策评估。有关部门(单位)在分管党组成员领导下,通过各种方式了解有关方面对决议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议执行成效。遇到情况发生变化或执行原决议有问题时,由党组成员或者有关部门(单位)向党组书记报告,必要时提交下次党组会议研究完善。

第六条  任何党组成员不准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必须报告党组书记,可由党组书记召集有关领导参加的会议研究暂作决定;仍来不及的,经党组书记同意,分管党组成员可根据有关党内法规临机处置,但事后应及时向党组报告。

第七条  党组会议议题,凡涉及到本人或亲属,需要回避的,与会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经党组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回避。

第八条  参加会议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会前的酝酿过程,会议上各成员及列席人员的发言、表决,特别是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扩散。会议记录、文件及有关材料要严格保管,坚决杜绝失密、泄密事件的发生。涉及干部任免事项,除党组安排与有关人员谈话外,其他同志不得提前向有关人员通气。

第九条  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有关部门对重要决策部署执行情况进行适时、重点、具体的跟踪监督检查。党组成员和有关部门(单位)不遵守、不执行集体的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十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