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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黄委本级负责审查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的申请和办理。

二、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主席令第74号,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主席令第88号,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号,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一条。

4、水利部、国家计委《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

5、水利部《关于黄河水利委员会审查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权限的通知》(水政〔1993〕263号)。

6、水利部《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水规计〔2016〕22号)、

7、黄委《关于印发<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黄规计〔2016〕297号)

8、《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黄水政〔1993〕35号)

9、《黄河流域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补充规定(暂行)(黄水政〔2005〕1号)

10、《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技术审查标准》(试行)(黄建管〔2007〕48号)

四、受理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行政许可办公室。

五、决定机构

黄河水利委员会。

六、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申请受理条件

1、申请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业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申请项目: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属于黄委职权范围。

3、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见第八条),报告内容格式符合规范。

(二)准予许可的条件

1、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岸线利用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专业规划;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4、不妨碍行洪、不降低河道泄洪能力,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5、不妨碍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或者所造成的不利影响可通过采取措施予以补救;

6、不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或与第三人达成有关协议;

9、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不具备或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八、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一式三份):

1、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方案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4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鉴于黄河洪水、泥沙情况复杂,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工作直接关系黄河防洪安全和建设项目自身安全,因此,大中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水利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或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等甲级资质单位承担)。

建设项目在黄委直管河段(黄河干流禹门口至潼关、三门峡大坝保护区以下至入海口河道,沁河紫柏滩以下河道、大汶河戴村坝以下河道)的,需提供省级河务部门的初步意见。(渭河干流咸阳铁桥以下河段,需提供陕西省三门峡库区管理局的初步意见)。

建设项目影响黄委所属国家基本水文测站的,需提供对水文监测影响的分析报告。

九、申请接收

申请人可通过黄河网“水利部行政许可预受理预审查”平台、邮寄、到黄委行政许可窗口报送等方式提交材料。

申请材料接收方式:

1、窗口接收:郑州市金水路11号

2、邮寄接收:郑州市金水路11号,邮编450003 黄委行政许可办公室收

十、办理基本流程(附流程图)

1、申请:建设单位以正式公文形式向黄委提交申请,及相关材料。

2、申请受理:黄委政务公开与行政许可办公室受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申请,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分别作出处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提交的材料不完备或者申请书内容填注不明的,通知申请人补正;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向有受理权限的机关提出申请。

3、审查:申请受理后,由黄委总工办组织召开技术审查会议。对于洪水影响评价类涉及两种情形及以上的建设项目,审查会议采取“一次会议审查”的形式,审查时针对相应情形分别出具审查意见。

4、决定:对于单独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通过审查的发放建设项目审查同意书;属于两种及以上整合情形的,通过审查的,发放黄委批复文件。经审查不同意的,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5、许可送达:许可决定作出后,由黄委行政许可办公室制作行政许可审批文件,并送达申请人和有关单位。

十一、办理方式

按基本流程办理(见附图)。

十二、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包括依法听证、专家评审、现场查勘、技术报告修改等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黄委文件。

十五、结果送达

审批决定作出后,进行网上公告,并通过现场领取、邮寄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利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2、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补偿。

(二)申请人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九条和第三十一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黄委行政许可办公室

(二)电话咨询:0371-66028439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黄委廉政办电话0371-66020106

邮箱投诉: hwlianzhengban@163.com

十九、办公时间和地址

(一)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3:00-5:30,公共节假日除外。

(二)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路11号,黄河防汛指挥大楼一楼行政许可办公室,邮编:450003

(三)乘车路线:乘地铁1号线到紫荆山从E出口向东,或乘公交车到紫荆山下车。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受理后,可通过电话查询办理进程;也可通过黄河网查询。

(一)窗口电话:0371-66028439

(二)黄河网: http://www.yellowriver.gov.cn“行政许可在线服务”

附录: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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